:::

有關銓敘部函送「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之公務人員申請自願 退休辦理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作業注意事項」一案

回首頁

一、旨揭注意事項業經銓敘部於民國110年10月12日以部退三字第11053928551號令訂定發布,並自發布日生效。

二、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公務人員任職滿15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一、……四、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且經依勞工保險條例第54條之1所定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出具為終生無工作能力之證明。」同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第1項) 本法第17條第2項第4款所定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出具為終生無工作能力之證明,由申請自願退休公務人員檢同相關證件及醫療資料,交由服務機關比照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委託辦理勞工保險失能年金給付個別化專業評估作業要點之規定,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委託之專業醫院,就其失能狀態進行個別化專業評估後,由服務機關認定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4條第1項所定終身無工作能力情形之一。(第2項) 前項個別化專業評估所需費用,由申請評估之公務人員全額負擔。」

三、次查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4條規定:「(第1項)本條例所定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失能狀態經審定符合本標準附表所定失能狀態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者。二、被保險人為請領失能年金給付,依本條例第54條之1第2項規定,經個別化之專業評估,其工作能力減損達70%以上,且無法返回職場者。(第2項)前項第2款所定個別化之專業評估,依被保險人之全人損傷百分比、未來工作收入能力、職業及年齡,綜合評估其工作能力。」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委託辦理勞工保險失能年金給付個別化專業評估作業要點(以下簡稱勞保個別化專業評估要點)第2點規定:被保險人申請勞工保險失能年金給付,除失能狀態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所定失能狀態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外,其整體失能程度符合第一至第七等級者,應送本局委託之專業醫院(以下簡稱受委託醫院)進行個別化專業評估(以下簡稱評估)。」

四、依前開規定,公務人員依退撫法第17條第2項第4款申請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時,應檢同相關證件及醫療資料,交由服務機關比照勞保個別化專業評估要點之規定,送請受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委託之專業醫院(以下簡稱受勞保局委託醫院)就其失能狀態進行個別化專業評估,其所需費用應由提出申請之公務人員全額負擔。

五、又查銓敘部為研擬公務人員申請前述個別化專業評估事宜,業邀請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及受勞保局委託醫院,共同研商上開機制相關事宜,並依會議結論擬具「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之公務人員申請自願退休辦理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作業注意事項」(草案),並函請上開機關及受勞保局委託醫院表示意見。案經綜整所函復意見並修正後,作成旨揭注意事項,以使公務人員個別化專案評估機制有原則性之規範。據此,有關退撫法第17條第2項第4款之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作業方式,請依旨揭注意事項規定辦理。另目前計有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林口長庚紀念醫院、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彰化基督教醫院及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等8間受勞保局委託醫院,為辦理上開個別化專業評估之醫院,並由公務人員任職機關為申請機關,負責公務人員申請案件之送(補)件等事宜並為與勞保局委託醫院間聯繫之單一窗口。

六、檢附銓敘部函及其附件「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之公務人員申請自願退休辦理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作業注意事項」1份。

回首頁
回到頂端
進階檢視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