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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學期「桃園市學生學費補助」自即日起開始申請(綜合高中學術學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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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資格:與父或母或法定監護人共同設籍桃園市滿1年以上之110-1學期綜高二、三年級學術學程學生,未獲得教育部免學費方案補助(即家庭年所得超過該補助規定),並符合實施計畫相關規定者。(請詳附件)

(二)申請期限:即日起至110年7月30日(五)止。
【下載申請表單並先與教務處註冊組(02-27091630分機111)確認需檢附之相關文件,於期限內填妥寄回後始完成申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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