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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加班未滿1小時或超過1小時之餘數(即分鐘數)得合併計算,並以小時為單位選擇加班費或補休之措施,本府自112年1月1日起賡續試辦2年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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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1年10月3日總處培字第111302897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加班時數(含餘數)合併計算規則(以下簡稱加班餘數合併規則)各1份。

二、查臺北市政府前依人事總處規劃,函請各機關(構)學校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賡續試辦旨揭措施2年(本府109年12月18日府授人考字第1090150735號函計達),嗣經人事總處調查各機關(構)學校差勤管理系統建置暨加班餘數合併計算試辦情形,該總處爰規劃自112年1月1日起賡續試辦2年。

三、考量本府各機關(構)學校之差勤管理系統均已整備完成,爰配合自112年1月1日起賡續試辦2年,試辦原則如
下:
(一)試辦期程:112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
(二)試辦機關:各機關(構)學校已完成差勤管理系統資訊化,且可執行前開加班餘數合併規則者。
(三)試辦對象:
1、適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之人員:依前開加班餘數合併規則辦理,並排除輪班輪休人員。
2、工友(含技工、駕駛):為兼顧各機關(構)學校所屬人員之差勤管理措施一致性及權益衡平性,請參照前開加班餘數合併規則之意旨辦理。

四、綜前,本案業簽陳校長同意賡續試辦2年(自112年1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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