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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教育部函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際教授身心障礙 學生之特殊教育教師,其自願退休條件自111年2月1日 起,得依說明之認定標準,予以調降為「任職滿5年,年 滿56歲」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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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110年8月13日臺教人(四)字第1100086893號函辦理。

二、檢附本府教育局函及教育部原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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