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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決議,自110年5月5日起實施不支薪疫苗接種 (含接種後發生不良反應)假一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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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於防疫需要,各級機關(構)學校人員如有接種疫苗需 求之請假規定,分述如下:

(一)自接種之日起至接種次日24時止,前往接種疫苗及接種 後若發生不良反應者,均得給予疫苗接種假。接種者檢 具疫苗接種紀錄卡,免具就診或其他證明請假。

(二)疫苗接種假乃為防疫應變緊急處置之特別措施,各機關 (構)學校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考績(成、核)或為其他不利處分;疫苗接種假不予支薪。

(三)如因接種後不適而無法工作之天數,超過核給疫苗接種 假天數,回歸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其所請之病 假,不列入年度病假日數及考績(成、核)計算。 (四)另除申請疫苗接種假外,亦得依現行各類人員所適用之 請假規定以事假、病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

二、檢附府函及人事總處110年5月6日總處培字第1103001488號函辦 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各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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