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示有關配合 校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停課,各 機關(構)人員因停課延伸照顧子 女需求之請假規定

回列表

有關各類人員因校園停課延伸照顧子女需求之請假規定, 請依人事總處109年2月27日總處培字第1090027627號函辦 理(本府109年3月2日府授人考字第1090109071號函計 達),重點如下:

(一)符合下列規定之家長其中1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1、有照顧 12 歲以下學童、照顧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 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或國民中學持有 身心障礙證明之子女需求者。

2、短期補習班、幼兒園及兒童照顧服務中心等教育機 構,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規定停課者,或自主替幼 兒請假者,而有照顧子女需求者。

(二)前述家長包含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子 女之人(例如爺爺、奶奶等)。

(三)防疫照顧假,不支薪。

(四)除申請防疫照顧假外,亦得依現行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 假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

(五)各機關對所屬人員依前開規定所申請之各項假別,均應 予准假,且不得影響考績(成)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回列表
回到頂端
進階檢視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