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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教人員急難貸款業務自113年1 月1日起停止辦理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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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茲因本府核定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戶還款期限將於119年全數屆滿後裁撤「臺北市輔助公教人員購置住宅及急難貸款基金」;據此,配合「臺北市政府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府急難貸款要點)規定,本貸款償還期間最長為6年,並考量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尚有推介「貼心相貸-全國公教員工消費性貸款」,其貸款項目、期限及額度較為彈性,借貸手續便利且利率低,可供同仁參考運用,爰自113年1月1日起停止辦理本貸款業務。

    二、有關本貸款涉及貸款人之貸款償還與連帶保證人異動及各機關學校貸償查核責任等事項,仍應依本府急難貸款要點第8點至第10點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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