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1-1學期「桃園市學生學費補助」自即日起開始申請(綜合高中社會/自然學術學程學生)

回列表

(一)申請資格:與父或母或法定監護人共同設籍桃園市滿1年以上之111-1學期綜高二、三年級社會/自然學術學程學生,未獲得教育部免學費方案補助(即家庭年所得超過該補助規定),並符合實施計畫相關規定者。(請詳附件)

(二)申請期限:即日起至111年6月21日(二)止。
【下載申請表單並先與教務處註冊組確認需檢附之相關文件,於期限內填妥繳(寄)回本組始完成申請手續(106  臺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二段52號)】

 

 

回列表
回到頂端
進階檢視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