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行政院訂定發布「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一案

回首頁

一、依行政院111年12月21日院授人給字第11140020703號函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1年12月27日總處綜字第1111002035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各1份。

二、旨揭辦法第4條明定各機關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業務性質特殊機關人員(以下簡稱輪班輪休人員)及待命時數加班費評價換算基準之上下限(按:上限為加班費支給基準之100%、下限為加班費支給基準之50%),並敘明應由主管機關考量加班之性質、強度、密度、時段等因素予以適當評價,訂定加班費評價換算基準。

三、據此,有關本府輪班輪休人員及待命時數之加班費評價換算基準訂定如下:

(一)輪班輪休人員之加班費,除警察機關外勤警察人員及消防機關外勤消防人員依內政部規定辦理外,以每小時加班費支給基準計算。

(二)待命時數之加班費,由各機關學校依其實際勤務內容按下列二級距認定發給: 1、以加班費支給基準之100%計發加班費:需全時段保持高度注意狀態、業務性質具特殊性、天然災害緊急搶修或維護、處理勤務內容須具備專業知能、維護本市市民之生命財產安全、處理與民生日常生活密切相關之事項。 2、以加班費支給基準之80%計發加班費:前開勤務性質以外者。

四、另考量各機關學校指派公務人員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處理本職以外之臨時性、突發性事務之特定期間值班、值 勤、值日(夜)等,均屬加班時數,應回歸本辦法給予適當補償,爰有關本府96年11月8日府人四字第09630770200 號函及本府歷次函示與上開規定未合部分,均自112年1月1 日起停止適用。

五、有關旨揭辦法自112年1月1日施行及現行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配合停止適用後,各機關學校工友(含技工、駕駛)每小時加班費支給標準之計算方式,仍按月支工餉、專業加 給及報行政院核定有案之每月固定經常性工作給與之總和除以240計支。

 

 

 

 

 

 

 

 

 

 

 

 

回首頁
回到頂端
進階檢視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