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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教育部釋示亡故支領月退休金教師如無合法之遺屬一 次金領受遺族,得否由實際辦理其喪葬事宜之其他親屬, 檢據向原服務學校申請核銷喪葬費用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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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與公務人員退休資 遣 撫卹法,於亡故退休人員無合法之遺屬一次金領受遺族 時,得由服務機關或學校先行具領3個基數遺屬一次金辦理 喪葬事宜有相同規定,基於公教處理一致,亡故支領月退 休金教師如無合法之遺屬一次金領受遺族,得比照銓敘部 105年6月28日書函規定,由實際辦理其喪葬事宜之其他親 屬,向原服務學校申請於3個基數一次遺屬金額度內,檢據 核銷喪葬費用。

二、檢附教育局函及教育部書函影本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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