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期間爆竹煙火施放安全宣導
回首頁(一)勿於校園內施放爆竹煙火,另禁止於臺北市河濱公園施放爆竹煙火。
(二)有關兒童(未滿12歲)施放爆竹煙火規定部分,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於兒童施放一般爆竹煙火時,應行陪同。」;另禁止兒童施放飛行類(如沖天炮)、升空類(如空中美人)及摔炮類等一般爆竹煙火。
(三)「臺北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辦法」已規範高速公路、大眾捷運系統及高架道路路權範圍內、古蹟、醫院、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及老人福利機構等場所及基地範圍內,不得施放爆竹煙火。
(四)請以電子鞭炮或爆竹音效替代傳統爆竹燃放,爆竹燃放音效可至臺北市政府消防局網站 https://reurl.cc/LpX1N7 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