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無症狀或輕症確診個案解除隔離治療後再進行7 天居家隔離之期間,得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 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請防疫隔離假一案

回首頁

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9月10日肺中指字第1103700640號函略以,考量隔離治療之無症狀或輕症個案,於符合解除隔離治療條件解除隔離治療 後,依地方主管機關之規定至指定處所隔離,並由地方主管機關開立指定處所(居家)隔離通知書,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所定「居家隔離」 均係受處分者依法配合防疫措施,爰得依該規定請防疫隔 離假。

 

 

 

 

回首頁
回到頂端
進階檢視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