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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務人員曾服務於改制為公務機關前之農田水利會, 以及行政法人之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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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銓敘部110年12月15日部法二字第1105404525號函辦理, 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考量改制為公務機關前之農田水利會及行政法人,均係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據公法所設 立而具有公法上權利能力之公法人,其所屬人員從事之工 作內容,與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人員同為 執行公共事務,爰公務人員曾服務於改制為公務機關前之 農田水利會及行政法人之年資,如屬全時專任性質者,自 111年1月1日起,得於服務機關學校核計其休假日數時,採 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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