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臺灣地區公務 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 ,對於公務員赴陸分別訂有相關管理規定,同仁應於預定赴陸前填具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及檢附必要佐證資料,並詳閱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後簽章,向服務機關(構)申請,機關首長應向直屬上級機關申請,經上級機關(構)核准後,方得赴陸。
2.檢附府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