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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銓敘部有關公務人員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期間申請延長婚假實施期限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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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銓敘部110年7月12日部法二字第110536660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3 款規定:「因結婚者,給婚假14日,應自結婚之日前10日起3個月內請畢。但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者,得於1 年內請畢。」

三、按公務人員現於COVID-19防疫期間如有申請延長婚假實施期限之需要,係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4月13日修訂之「因應COVID-19可能發生之人事問題及因應作為」相關說明辦理;亦即,公務人員如因國際疫情嚴峻,致無法於 法定(延長)期限內請畢婚假,得經機關同意,於疫情結束後1年內請畢。

四、茲因近期國內疫情升溫,為積極防止疫情傳播,公務人員 於COVID-19防疫期間,因疫情嚴峻致無法於前開請假規則所定期限內請畢婚假者,得經機關同意,於疫情結束 (按,經參考衛生福利部意見,上開疫情結束定為COVID19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之日)後1年內請畢;又為保障公務人員請假權益,是類人員經服務機關同意延長婚假實施期限後,如於該期限內調職至他機關,仍賡續適用原經同意延長之婚假實施期限,無須另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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