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銓敘部110年8月24日部法二字第11053777382號函辦理, 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另銓敘部103年9月1日部法二字第1033865849號令、105年5月9日部法二字第1054104228號令及該部歷次解釋與旨揭規 定(含銓敘部令釋及原函)未合部分,自111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三、檢附人事處函及銓敘部函令影本各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