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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自111年1月1日起,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 時,其所具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以及曾服務於政 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全時專任人員年資,得採計為 公務人員休假年資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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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銓敘部110年8月24日部法二字第11053777382號函辦理, 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另銓敘部103年9月1日部法二字第1033865849號令、105年5月9日部法二字第1054104228號令及該部歷次解釋與旨揭規 定(含銓敘部令釋及原函)未合部分,自111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三、檢附人事處函及銓敘部函令影本各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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